第一条 避难场所标识主要类别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场所功能演示标志,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志等。避难场所标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避难场所区域位置指示牌,并应指明场所的位置和方向
2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应标明避难场所内部各类设施位置和行走路线,说明避难场所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3各类设施入口应设置场所设施标识牌
4宿住区入口应设置说明区内分区编号及位置的综合性标识
5规模较大场所内通道交叉口或路边应设置引导内部交通的引导性标识。
第二条 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中的规定。
第三条 应急避难标识应根据人员的疏散路线设置,并应指向安全区域。
第四条 避难场所应建立完整的、明显的、适于辨认和易于引导的避难标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