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更新时间:01-26 综合 由 ぐ夏筱沐 分享

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23年芜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21日(除夕)下午14时至2月5日(正月十五)上午8时,在禁放区域内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值守巡查专项行动。

根据《条例》规定,镜湖区、弋江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无为市、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条例》中规定,芜湖市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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