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时进口货物担保的期限: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审价、归类待定货物保证金的期限:需向总署请示的为3个月,一般情况为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3.后补减免税证明或有关批件货物保证金的期限: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4.保证函的担保期限:20天,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