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永久保管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档案保管年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
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准确地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