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条件

更新时间:02-03 综合 由 凉人心 分享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营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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