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火灾时,发泡倍数不应低于5倍,泡沫 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 3.5min 扑救汽车火灾、飞机火灾以及进行隔热保护时,发泡倍数不应低于7倍,泡沫25%析液时间不应低于5min。
1 扑救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顶罐密封圈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8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释放装置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2 应选用相同规格的压缩空气泡沫释放装置,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4 自压缩空气泡沫产生装置启动至将压缩空气泡沫输送到保护储罐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
  5 储罐区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