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利弊

更新时间:02-09 综合 由 淡昧 分享

租房有居住权对房东有弊无利。任何一个租赁关系中,房主都不可能同意给承租人居住权。

房主给承租人居住权 那么承租人拥有居住权期间房主对房子任何形式的买卖或者抵押都要找罪受受到制约,这对于房主来说是不可能的。

即使房主给了承租人居住权也只是承租人租住合同期间的居住权,《租房合同》到期,居住权也就失效了,这对于房主来说只有麻烦没有任何益处,因为《租房合同》中的承租人对房主房子的使用权就足够了,没有必要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的利弊

利:于公租房、老年人“以房养老”等特殊情况,让享有居住权的这部分人能够更有保障,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房子是用来住的, 并未约定居住人权的范围,也就是说房屋产权拥有者可以将任何人设置为居住权人。而对于租客,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提前实质性解约后,老人和她签了居住权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那租客身份就变成居住权人,一样可以合法居住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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