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三农用货车报废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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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标准相关标准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 ,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

2、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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