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
2、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下列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