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
二、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监控录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三、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填写《监控录像调阅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提供。
四、对涉及单位机密和医护人员、患者个人隐私的视频监控录像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