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也可选择“错峰用电”。通知规定,峰段为8:00至22:00,谷段为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居民家庭选择分时电价政策,同样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需要提前向供电公司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