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 空调设备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通过协商,与相对方订立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