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留车辆
2、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车。当事人经合法通知及公告仍未领回车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