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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口岸“是中国政府根据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被动开放的,“自开口岸”是中国政府主动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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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口岸:自1840年起至1930年,帝国主义国家强制中国政府接受不平等条约,并依条约开放的对外通商商埠。这类商埠最初是位于沿海的口岸,故称条约口岸。 
与“条约口岸”相对。一国政府主动开放的通商口岸。特指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在资本主义列强强迫开放通商口岸的威胁下,为杜绝其觊觎而主动开放的口岸。
条约口岸和自开口岸的区别
中国近代对外通商口岸可分为“条约口岸 和“自开口岸“两大类。
“条约口岸“是中国政府根据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被动开放的。
“自开口岸”是中国政府主动开放的。
条约口岸:自1840年起至1930年,帝国主义国家强制中国政府接受不平等条约,并依条约开放的对外通商商埠。这类商埠最初是位于沿海的口岸,故称条约口岸。 1840年英国发动对华战争(鸦片战争),中国战败,1842年英国迫使清政府接受《南京条约》,该约规定开放东南沿海的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对外通商口岸,这是第一批条约口岸。自此至1930年,英、美、法、俄、德、日等国通过不平等条约,一再迫使中国政府开放对外通商的商埠,并由沿海及于沿内河、沿边界、沿铁路线以至内地的城市,使条约口岸共达77处。
自开口岸:1887-1909年,清政府为了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发展对外贸易、解决财政困难,宣布对外开放沿海和内地通商口岸21处,约占中国全部通商口岸的1/3。中国政府充分拥有这些"自开口岸"的土地所有权、行政管理权、警察权等主权国家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另设租界,外国人在这些口岸之中不享有"约开口岸"的特权。中国近代政府出台支持"自开口岸"的政策在客观上推进了各口岸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其经验对于现今中国各级政府灵活地、正确地处理对外关系、对外贸易、发展区域经济有着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