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按《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
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
离休人员按《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放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社险字〔2006〕49号文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