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服务优待方面,我省将建立完善城乡老年人救助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同时,建立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各级政府将建立政策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