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市)级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利厅备案。区、县(市)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由区、县(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局备案。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区域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并应作为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