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奖励的程序
(一)各县(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收到县级公安机关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和见义勇为人员相关事迹资料后,对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按照事迹影响力、危险程度等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等级的初步评定,并报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经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的见义勇为对象,分别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奖励: 1.通报嘉奖 2.颁发奖金 3.记功 4.授予荣誉称号。
(三)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由各县(市、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授予。
(四)经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的见义勇为对象,可以报市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评选和奖励。经市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初选后,再报市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审定。获得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的见义勇为对象,经市政府常务会后参加省级见义勇为对象的评选和奖励。
(五)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公开进行,除受奖励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外,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