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轨道公司建设的地面以下物业、商业区由公交(轨道)分局管辖。
二、街面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以车站分隔门(含卷帘门、拉栅门等)为界,界内由公交(轨道)分局管辖。
三、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与地下过街通道、人防通道、非轨道建设商业区连通的,以轨道交通区域(含售票区域、附属设施、出入口闸机、连接部位的卷帘门以内区域)为界,界内由公交(轨道)分局管辖。
四、轨道公司建设完成的轨道、轨道两侧围栏内区域(含围栏)、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通风亭、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系统、供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车辆段(围墙以内)由公交(轨道)分局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