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b类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b类一般质量事故是指
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b类一般质量事故是指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