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