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作⼈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素质的事业单位⼯作⼈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事业单位⼈事管理,坚持党管⼲部、党管⼈才原则,全⾯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作⼈员实⾏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