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改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如改装排气管、增加车身大包围、增加大型后扰流板)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