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对“串货”产品不予三包不符合法律要求,应认定为霸王条款,其理由如下:
1、“串货”产品基本上不属于专卖、限制买卖商品,区域限制没有法律依据。“串货”是市场割据、封锁和垄断的产物,作为市场监管的执法部门,应将“串货不保修”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2、用于区别“串货”产品标志不是《产品质量法》及质量强制标准规定的必须标注事项,没有该标志,与产品质量、产品保修无关联。
3、“串货”不是消费者引起的,认定是否“串货”产品需要较高的鉴别能力,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别,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不能将经营者的义务随便转嫁到无过错的消费者身上。
4、国家相关三包规定不实行三包事项不包括“串货”产品及没有该标志产品,厂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