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6条,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油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罚
第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12条、第32条、第39条,定性为“生产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或“销售者销售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油品”,适用第50条(第55条)处罚
第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5条,定性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油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1条处罚
第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5条,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第3项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