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02-02 综合 由 囚人 分享

 救护车管理规定:

1.救护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并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值班司机接到急救指令后分钟内必须出车。

2.使用救护车时值班护士必须详细登记出车时间、事由、人员等。

3.各单位救护车的数量、号和车载通讯设备必须报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登记,以备检查和调配。

4.各单位救护车只作疗救护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救护车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务科和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同时应尽快排除故障。

6.救护车每行驶公里必须进行一级保养(间隔保养),并按规定进行年审、二级保养和车辆的报废。

7.各院必须服从急救疗中心指挥调度室的调度,不得以车况为借口拒绝出车。

8.救护车上必须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

9.救护车离开本单位执行任务,须报本单位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全市救护车动向。

10 救护车出动执行急救任务返回单位时,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

11.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和任务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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