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4条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02-09 综合 由 初遇 分享

有以下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请写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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