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更新时间:01-22 综合 由 白满川 分享

“新规代替旧规”。这是适用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只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与之相对抗的司法解释相应条款自然失效。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多数文件最后都会有一句类似这样的文字: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有的司法解释可能没有,凡是没有的,同样本着“新规代替旧规”的原则。

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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