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24条

更新时间:02-10 综合 由 折枝 分享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声明: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24条》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3825271@qq.com
本文网址:http://www.25820.com/all/15_61218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