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的哲学定义:意识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脑把世界万物分成生物和非生物两大类后,从这两大类具体事物中思维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具体事物的存在、运动和行为表现出来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是每个具体事物普遍具有的自主、自新、自律的主体性质和能力。
意识是生物和非生物共同具有的一般规定和本质。是人脑从生物和非生物的行为和存在中抽取出来的普遍性规定,是存在于世界万物之中的绝对抽象事物。
意识哲学概念
首先,需要对“意识哲学”这个概念加以说明。哈贝马斯把意识哲学作为交往理论的靶子。
不论是他对现代哲学史的阐释还是他解决现代性问题的方案,都与对意识哲学范式的批判密切相关。
他针对的是知识论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转向:近代认识论哲学把语言符号作为意识的表现工具,认知行为的主体是“意识”而非“符号”,而语言哲学不再从意识的功能而是从语法结构中解释知识论问题。
哈贝马斯把“意识哲学”限定于认识论问题,认为近代哲学在意识之中寻找知识起源的一整套方法、范式。
本文中的“意识哲学”概念则更为宽泛,用来指代从近代认识论哲学中演变出来的几种历史解释形式,这些形式相互区别,甚至相互对立,但是在与文化哲学的历史解释模式相左的意义上,这些相互对立的形态却具有共同性,因此统称为“意识哲学的历史解释范式”。
由于自身根植于近代以来的哲学传统,意识哲学的历史解释跳不出“主体—理性—历史”的窠臼,它总是把“意识主体”放在历史的阿基米德点上。概言之,意识哲学的历史解释模式是以现代哲学的思维方式寻找对现代性的哲学理解,这种理解必然要落回到现代性之中,因此不可能取得批判性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