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实施奖励和惩罚之前,必须先让全班学生充分了解奖励与惩罚的行为标准。如果奖惩标准属于全校性者,自然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奖惩标准属于本班学生,那么最好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商定,从而使学生在受到惩罚时明确自己错在哪里。
其次,惩罚只限于知错能改的行为。诸如偷窃、说谎等不良行为,对于中小学生来说都是可以改变的,因此在出现此类不良行为时应给予必要的惩罚措施。但是,对于一些资质平平的学生如果考试成绩没有达到优秀,假如教师忽视了学生的个人实际情况而对其进行惩罚,则是于情理不合的。因为即使学生自知成绩不佳是错误的,但要他改变自己而去符合教师或父母的要求仍然无能为力。
再次,使用惩罚时应考虑学生心理需求上的个别差异。自尊心较强的学生,受到合理的惩罚后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比较大个性顽劣的学生,有时蓄意惹老师注意而扰乱秩序进而受到惩罚,可能惩罚的结果反而强化了他的不良行为。
最后,多使用剥夺式惩罚(负惩罚),少使用施予式惩罚(正惩罚)。前者强调撤销愉快刺激减少不良行为,比如完成家庭作业完成之前不准看电视后者指呈现厌恶刺激减少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