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经营店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失效的应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材料齐全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申请人发放新的小经营店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登记证编号不变。
逾期申请的,按新申请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