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农村地区确需在庭院等位置充电的,应当确保安全。
第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在公共停车场地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充电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划定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区域,建设充电设施。确实不具备集中充电条件的,应当就近就便配套建设集中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