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登记所需材料: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2、军人:或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学员证等身份证件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经认证的该地区身份证明
5、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人士: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如果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中文译本中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所需材料:
1、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4、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港澳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免予提交)。外国组织提交的组织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如是外文书写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的中文译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台湾地区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