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救助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二、社会救助的对象
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但由于是以社会成员的生活条件及状况为出发点,因此并非所有的对象能够享受社会救助的标准。可按造成贫困的原因分,也可按救助对象的年龄分。
有资格享受社会救助主体: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三、社会救助的内容
(1)贫困救助。城市确保最低生活,救助方式有定期定量及临时救济两者兼而有之农村以临时救助为主。
(2)灾害救助。城乡都有。
四、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拨款
其他来源:慈善机构提供的慈善基金、各级各类单位组织的帮困基金、信贷扶持、国际援助等等。
五、社会救助对象的资格审定
1、社会救助申请制:指需要救助的家庭应当向有关社会保障机构递交申请书,填写清楚家庭人口数、无劳动能力人数、工作人数及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以作为社会保障机构审批救助的根据。
2、社会救助调查制:社会保障机构在受理了社会救助申请后,向申请家庭以及其所在社区和工作者单位进行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