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落实<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保价经费字[2004]45号)规定:普通居民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六方面的服务质量不同,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五个等级,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级0.7元/平米(月),二级0.52/平米(月),三级0.35元/平米(月),四级0.24元/平米(月),每个基准价可上下浮动10%,电梯、二次给水运行费用和公共设施用电费由双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装修材料电梯运行费应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如无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