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办理时间一般在5-25日之间。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用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