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