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口头作出治安警告,如果口头作出,那么不会有违法记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