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失的,无需挂失。公民遗失居民户口本的,应当及时到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回的,应当上缴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户主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协议并签字捺印,由本户其他成年人员持户主委托协议、补发的书面申请、户主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派出所代为补办
本户中确实没有其他成员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