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审核时限为1-30个工作日,深圳市出生、深圳市外出生一周岁以内、国外出生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法律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新生婴儿应在三个月以内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明,到母亲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时,经审核无误后,将婴儿有关信息填入该户的户口簿常登表和贮入电脑管理。与此同时,填写《新生儿申请入户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准生证明正本、其母亲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附上建立出生档案存小孩上户口有时间限制,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必须上户。出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或不超过12个月呈报出生登记且手续真实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