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
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
二是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