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后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提出申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