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深圳欠薪保障金在以下情形垫付:1、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2、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一百五十元以上的3、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六个月以内的欠薪。
     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