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的处罚,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新规规定18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旧规规定160mg/ml以上酒精含量,不适用缓刑。
2、新规规定:无证驾驶包括吊销、暂扣、扣押这三种情形,出现这三种情况时不适用缓刑。驾驶证未年检、驾驶证扣完分这两种情况不属于危险驾
驶罪中的无证驾驶情形,发生这两种情况时,仍然
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缓刑。
3、新规新增了一种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酒驾驶
明知不符合安全检验标准的汽车时,不得适用缓
刑。
4、新规细化了一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曾因
酒后驾驶三年内或醉酒驾驶五年内被处分的不适用缓刑。旧规中,有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前科的,终身危险驾驶罪不判缓刑。
山东省对醉驾判缓刑的标准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要是醉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话,可以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除了刑事责任外,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还需要承担行政方面的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对醉驾判缓刑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驾处罚标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不得重新领取。醉酒驾驶运营机动车,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只就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罚金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