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标准:
(1)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五十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