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抛物应当属于具有危险性质的交通违法,只不过违法主体可能是车主之外的乘坐人,因而条件成熟时,应将车窗抛物明确定性为像闯红灯、逆行那样的交通违法并作出处罚。其一,应由交警部门行使处罚权,如前所述,他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二,应遵循“对车不对人”原则,只要发现车窗抛物行为,就应处罚车主或驾驶人,至于抛物者是谁在所不论。因为无论是载乘亲朋好友的私家车还是承运消费者的营运车辆,车主均有义务规劝、约束乘客遵守交通法规,应为乘客抛物行为埋单,这样的话,还可避免无法查清抛物人而难以处罚的难题。
此外,在到处都有监控的情况下,只要举报人能够提供车窗抛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就应追查到底,凡是能够固定证据的,均应作出处罚。尤其是,对那些拒不执行者,除列入黑名单外,还有必要查扣违法车辆,让其为蔑视规则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