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的年龄,从60周岁推迟至70周岁。
对于因逾期一年以上未体检而被注销的驾驶人,新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