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暂住证年审的规定

更新时间:01-28 综合 由 情念 分享

目前,暂住证已改为居住证。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一)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三)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声明:关于《江苏暂住证年审的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3825271@qq.com
本文网址:http://www.25820.com/all/15_6632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