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青岛市物价局青价费16号文件规定,患者使用救护车收费如下:危重急症患者每次收费180元,非危重急症患者每次收费120元,救护车使用费五公里内收30,按照接到患者地点起至目的地的实际行驶公里计算,救护车使用费超过5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6元。
收取院前救治费120元属于正常收费,不属于多收费,如果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可在所住医院医保结算,按80%比例报销,不住院则不报销,救护车使用费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你,谢谢。